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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人大第3次审议旅游法 景区票价不能说涨就涨

发表于2013-04-24

16日,湖南省长沙市,连日来,凤凰景区游客稀少,商户收入减少。

16日,游客展示凤凰景区门票。

正当湖南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一事引起公众广泛关注之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去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两次审议旅游法草案,景区门票上涨是关注焦点之一。

【票价】 门票涨价要举行听证

对比二审稿,昨日的三审稿明确提出,“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同时新增了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方面的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

此外,针对不少景区的另行收费现象,三审稿还增加了禁止性条款,明确提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地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草案还提出,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团费】 不得以不合理低价“揽客”

三审稿针对“零负团费”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零负团费”意即旅行社以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诱导、欺骗旅游者参团,然后通过强迫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弥补成本。

此前的旅游法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均重点规范了“零负团费”问题。例如二审稿曾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在二审稿基础上,三审稿再次修订了“零负团费”条款,提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除非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发表于2013-09-05

都是说一套做一套

发表于2013-11-10

多编些名目给你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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