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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按物价局对物业费的规定 原来我物业费可以打折!

发表于2015-11-09

        研究了一下常州物业管理费的收费规定,找了下最新的是2010年的,物价局可以查到。


1.物业服务区域非普通住宅的界定。一般情况下,非普通住宅是指容积率等于或低于1的住宅、各类纯低密度住宅、整个小区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均等于或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在同一区域内相对独立的低密度住宅、整个小区实行特殊物业服务的住宅,等等。例如:通常所称的纯别墅区(包括独立别墅、联排别墅,下同)、在同一区域内相对独立的别墅、常州的金水岸花园(整个小区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均超过144平方米、最低为200平方米)、常州的新城首府(管家式物业服务的高档住宅)等。

2.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独立附属房以使用面积计算物业公共服务费;办理权属登记的独立附属房(独立车库)以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公共服务费。

3.物业服务费起始交费时间。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交付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

4.物业服务收费规则。

一是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二是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和环境等污染,先期入住的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由于同一建设项目因市政道路等原因将整个物业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小区的,虽然整个建设项目仍在开发建设没有全部竣工,但相对独立的小区物业已全部交付使用,那么这个小区入住的业主就应该按规定标准的10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反之,若相对独立的小区内仍在分期开发建设的,那么这个小区先期入住的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三是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超过六个月及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四是住宅小区内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交纳,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在住宅实际执行标准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5.几种相关服务收费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等,按我市相关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我就是那种房子交付了但是我还没去住的,可以只交70%的物业费,仰天长笑哈哈哈哈!!








发表于2015-11-09

看看来了

发表于2015-11-09

继续关注

发表于2015-11-09
谢谢分享
发表于2015-11-09

好复杂的样子

发表于201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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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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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11-09

这是真的吗。这是好事啊

发表于2015-11-09

怎么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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