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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常州7月1日起施行"明码实价"涉及物业服务业

发表于2012-06-15
一件商品标价1000元,消费者用800元购置下来,是否说明卖家虚高标价了?超市牛奶快要过期,为了提前出售商家用“捆绑销售”或“买一送一”来促销,如果消费者不想要赠品是否能够减去一部分金额?购物季节,商场相继打出了各种折扣以及返券是否真正给予了消费者实惠?6月14日下午,常州市物价局召开“明码实价我先行”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常州市将自7月1日起试点推行明码实价,将市区(含武进区)十大行业的有关企业、单位和经营者列为了首批试点推行明码实价的对象,我们不妨一起来看一看,此次物价部门实行的明码实价和百姓们有着密切联系的内容以及亮点所在。
发表于2012-06-15

亮点二:“三项”制度 30项措施“保驾护航”

《常州市大中型零售商降价促销备案制度(试行)》、《常州市“一店一档”价格诚信档案建档制度》、《常州市价格政策现场指导服务制度》同时施行。

记者了解到,此次,全市的主要百货商场部分商品或柜组必须有30%以上的柜组或商品试点实行明码实价,其中,服装等穿着类商品必须实行明码实价;其次,大中型零售商开展降价促销活动要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对报备的促销活动方案中涉及的所有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最后,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建立价格诚信档案,作为价格执法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发表于2012-06-15

亮点四:不要赠品市民可选择折现

现实生活中,“买一送一”以及“捆绑销售”比较普遍,在超市的冷鲜食品柜台我们可以经常看到。此次,《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在促销时开展赠送(包括商品、积分等)活动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商品价值(价格)或者积分值;消费者不愿意接受赠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标示价格减去赠送项目的价值(价格)与消费者结算或者将相当赠送价值的现金返还消费者,但赠送价值(价格)不超过商品价格1%的除外。

但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况时,消费者便不能再选择折现:生产厂家在赠送的物品包装上标明为赠品的;赠送的物品属于商品的配套用品的;赠送的物品属于同类商品小包装的非市场销售的,如化妆品中的“买赠小样”等。经营者赠送的商品不超过购买商品的1%不需要折现,建议经营者在赠送时标明商品的具体价格,价格控制在购买商品的1%之内。

发表于2012-06-15

亮点五:经营者违反规定 处罚力度5万至200万不等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即违反《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相关条款,可以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即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等相关条款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的可以处以5—5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政府定价、指导价的经营者将受什么处罚?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的,处以5—50万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应当保存哪些销售记录?如果不能保存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将受到什么处罚?无论经营者是否开展各种促销、优惠活动,经营者应当建立完整的价格档案,有完整的进、出货价格、数量及销售台帐、日报表、交易票据等,以便接受物价部门的调查,如果经营者不能提供、提供不全、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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