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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物业管理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车位

发表于2013-09-13

常州市实施新的《物业管理办法》。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出问题,开发商和物业互相推诿和车位“只售不租”等这些烦心事都将得到解决。

地下车库渗水、消防设施缺损、房屋漏水,这些几乎是每个小区都会遇到的投诉,由于这些问题很可能涉及到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因此也常常被物业公司和开发企业“踢皮球”。新的《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物业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在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移交竣工验收、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等一系列承接查验资料。

停车问题也是物业管理中的一大难题,开发企业对车位“只售不租”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否则由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现在很多楼盘都是定死了的,就是卖不准租,于是很多人不得不话费几万元钱买个车位。其实很多业主只是想租一段时间,然后就不用车库了。但是没办法,不允许租,只得花钱买。但是过一段时间就不用了,也是很多的。

   这个条例一出,对业主无疑是一件好事。从现在开始不必担心仅想租车位的问题了。这个房子就是为了投资用的,不必一直为了车位而耿耿于怀,房子想卖想租都可以了。这样就多了很多的余地!

   业主们应该适时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条法律的出台是能更好地保护业主的权利的!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武装自己。

发表于2013-09-13

就是的,这个楼盘的车位需要整顿一下了啊

发表于2013-09-16

开发商明白着让你买,不买还不行

发表于2013-09-16

就是必须好好地看着,要不然都是问题

发表于2013-09-16

现在这个法律一出就有很多便利的条件了,以后就有法可循了

发表于2013-09-16

出台的这个法律的确是和使用于这个情况啊。。。。

发表于2013-09-16

我以前就是想租,不让。租的钱比买的还贵呢。得,还是买个吧

发表于2013-09-16

很多东西都太不靠谱了。。。。

发表于2013-09-16

我还是很期待有更多的法律保障我们的权利

发表于2013-09-16

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才是上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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