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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业主在交房时候会遇到的风险和相关法律保障

发表于2014-11-05

  咱们一期的业主马上就要交房了,目前开发商九龙仓在别的九龙仓楼盘的交房操作模式都是刻意安排一个让业主先签了交房文件,然后领钥匙,再由业主去验房,这个模式要有多阴险就有多阴险;因为一旦签了交房文件并且领取了钥匙,在他们开发商制定的合同条款里面就等同于交房给业主了(实际上业主连自己房子实际长什么样子都不知道,就被稀里糊涂的把房子签收了),等咱业主验房当中发现房屋的缺陷和严重质量问题时候再去找开发商理论,已经是处于被动的位置,业主已经签了交房文件拿了钥匙等于房子就是业主的了,但是有哪个业主愿意买一个质量不合格的房子?开发商有时间就找人给你修修,没时间就跟你打官腔,耍无赖的开发商随手一抓一大把。这个时候业主即使找开发商打官司,业主签过字的白字黑字的交房文件摆在法官面前,输官司的绝对是咱业主。

  

  所以咱们业主必须要求先验房,再签交房文件并且正式的领取钥匙!如果在签字之前发现质量问题,主动权完全在业主手里,因为业主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拒绝签收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房,开发商就是和咱业主打官司,咱打一个就赢一个。这方面可以去咨询相关部门和律师。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受人按照约定已经支付全部房款,完全履行了其付款的义务,因而出卖人应依约向业主交付符合国家规定的无质量缺陷房屋,按照2014年5月国家住建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文本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从源头上对不良开发商进行更严格的约束和规范。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不通过验房,买受人的知情权无从保障,如果先签交房文件领了钥匙再去验房,是完全剥夺了业主对所购买商品房的知情权。)

   

   

发表于2014-11-05

太对了,坚决顶起来

发表于2014-11-06

这个得团结起来才行啊

发表于2014-11-28

赞同楼上的,要团结起来维护我们业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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