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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调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表于2009-12-23
关于调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常房发[2004]140号
  
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各区民政局:
根据建设部等五部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2]242号)的规定,为了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能够租住到合适的房屋,经市廉租住房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决定调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但不享受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家庭。租金补贴按家庭自然成员计发,家庭成员之间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补贴标准:2005年度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12元。
三、补贴方式
1、对无房户的租金补贴家庭实行全额补贴。按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2元;
2、对家庭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家庭实行差额补贴。按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与实际人均使用面积的差额部分,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12元;
3、单身无房户的租金补贴家庭按1.5个人的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四、发放方式:市房管局定期通过银行把租金补贴按季发放给房屋的出租人。租金补贴家庭所租住住房的租金在补贴金额以内的,按实际租金发放补贴;所租住住房的租金超过补贴金额的,超出部分由廉租住房家庭自理。
五、办理程序
1、租金补贴家庭与市房管局签订租金补贴协议;
2、租金补贴家庭自行租住房屋,与房屋的出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协议,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3、市房管局出具“常州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交给租金补贴家庭,由该家庭成员转交房屋的出租人;
4、市房管局通过银行把租金补贴按季支付给房屋的出租人。
六、租金补贴家庭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虚报、隐瞒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租金补贴家庭与房屋的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如有变更,应及时到市房管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导致租金补贴发放失误的,由该租金补贴家庭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
八、租金补贴标准调整从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 
二 O O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九
 
主题词:调整 租金 补贴 标准 通知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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