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常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7〕37号)

发表于2009-05-18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物价局、房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意见
(市公安局 市物价局 市房管局 2007年4月1日)

为了有效缓解汽车停放矛盾,改善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状况,根据《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常政发〔2006〕173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汽车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停车场建设管理,均衡道路交通流量
(一)科学规划、建设市区范围内的停车场,对城市中心区域的停车场,按照“总量控制、适度供应”的原则,合理布局,加强管理。
(二)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三)按照市场原则,运用价格等经济杠杆,科学均衡道路交通流量。

二、切实加强停车场经营管理,全面规范停车秩序
(四)对社会经营性停车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城管、工商、价格、人防等部门进行查验,对查验过程中发现的停车场设施不到位、管理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对住宅小区停车场实行申报制度。住宅小区需要占用小区内部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已经设置临时停车泊位需要调整的,由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单位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住宅小区停车场平面图、停放泊位总数、泊位布局方案等资料,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查验同意后,方可设置或调整。

三、切实加强停车场收费管理,逐步缓解停车矛盾
(六)汽车停放收费实施分类管理,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具体为:
1. 下列停车场汽车停放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
(2)社会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
(3)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
2. 下列停车场汽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住宅小区的停车场所。
3. 下列停车场汽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2)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配套停车场;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公共停车场;
(4)不具备就近停放条件,另行指定停放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发生故障等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的停车场。
4. 除上述汽车停放收费价格管理形式外,未涉及到的汽车停放服务特殊情况,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定价形式及收费标准。
(七)汽车停放收费,以停车场类型、汽车车型、停放时间为标准,实行不同的计收方式和收费标准。其中实行计时收费方式的应当安装计时系统,未安装计时系统的不得实行计时收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除外)。
实行政府定价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后方可收费。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汽车停放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八)汽车停放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处或缴费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标明车辆类型、服务内容、定价形式、计收方式、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汽车停放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
发表于2009-05-18
 三、住宅小区停车场汽车停放收费标准:
(一)室外停车:
1. 包月停放的,每月120元;
2. 临时停放的,按每次5元计收,车辆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按二次停放计费。
(二)室内停车:
1. 已出售产权或使用权的车位每月50元,业主独用封闭车库不收停放服务费;
2. 非营业性公共车位每月100元。
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具体执行标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确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缴汽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含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60分钟(含60分钟)的;
(二)进入除住宅小区外的各类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
(三)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殡葬车。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
(一)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二)下肢残疾驾驶人员驾驶汽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三)接送学生的汽车在小学、幼儿园等周边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四)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五)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时间单次不超过15分钟的。

六、金坛、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2日 实施日期:2007年04月02日 (地方法规)

发表于2009-05-22
发表于2009-05-22
引用:天使小虫 在2009-5-22 18:04:14写道:原帖
  
 
 不辛苦,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搜集一下对大家有用的东东,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
发表于2009-05-23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