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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产权房违法,已购者利益如何保护?

发表于2008-10-27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大家就一直关心“小产权房”会否借此机会“验明正身”,获得明确的“说法”,随着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等问题,小产权房的“身份”问题也日渐明朗化。10月22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上给出了明确回答,即小产权房违法、绝对不允许再建、对已购者要给予保护。


看来是明确规定不允许在建房子了
发表于2008-10-27
 
发表于2008-10-27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发表于200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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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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