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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大义灭亲”可以休矣!

发表于2006-10-25
最近,有一条新闻使我辗转反侧,一直耿耿。经过警方三十多天的全力追捕,被指连杀十人的“杀人狂魔”邱兴华落网。可贺之余,感触却頗多,如骨鲠喉,不吐不快。

警方这一次围捕邱兴华的行动是利用了亲情攻势,邱兴华的大女儿在警方的陪同下,嗓音颤抖着一道山梁一道山梁地呼喊:“爸爸,你已经被包围了,你快出来吧……”她那撕心裂肺的呼喊令人大恸。在她们家人的配合下,邱兴华在家被警方拿获。然而,可以想象的是,邱兴华被擒拿的一剎那,他亲人们的内心是何等地痛苦和愧疚!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更何况要抓的是她们的丈夫和爸爸,情何以堪?当然,我在此无意指责陕西警方的夺情之举,因为他们有法律乃至道德基础做支持。我们现行的法律要求,无论任何人都有揭发、举报、作证的义务,且不论举报人是否是自己的亲人,如果不如实揭发检举自己的亲人,还会构成包庇罪。

既然我们的媒体大力宣传“大义灭亲”是一个公民应有的道德观和法律观。我们就来说说“大义灭亲”吧。

大义灭亲出自春秋战国时代,说的是卫国大夫石碏为国为民,不徇私情杀子的故事。这个故事千百年来成为美谈,成为一种社会公德的范例,意在鼓励人们舍小我为大义。但是,老百姓则是普遍反对“大义灭亲”这种行为的,尤以对亲属之间互证犯罪的制度为恶。有识之士总是不断上谏要求亲不为证。所以,自春秋以降,“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法律延绵不绝,从秦汉一直到元明清,“亲亲相隐”的原则被历代所遵循,亲属有罪相隐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告发亲属有罪,或者法官命令亲属作证,还可能会追究告发者或者法官的责任。“亲亲相隐”这种看似悖谬的法律规定,恰恰反映出先哲们深奥的人文底蕴和思考——对极少数犯罪人群的惩治,决不能以大多数人的良心沦丧为代价。

然而,在几千年后的今天,号称有几千年文明的国度,“亲亲相隐”的制度却告消亡。亲属不但有作证的义务,而且如果不作证则被认为是为虎作伥,构成包庇罪。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举不枚举。就拿文革来说吧,我正好“有幸”亲历,看到了一幕幕“亲亲相告”的家庭伦理惨剧,每个人每时每刻都必须向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他人的行为,甚至连床笫之私的话也得汇报。许多人为保自己的平安,而把自己的父母都送上了断头台,甚至连国家领导人的子女也不例外。“黑五类”必须同父母或子女划清界限,断绝关系;夫妻一方有了错误,或者有了“污点”问题,另一方必须站稳革命立场,大义灭亲。那时,整个社会笼罩在一种人人自危的恐怖气氛中,人们习惯伤害别人也习惯别人伤害自己,甚至是亲人。社会普遍没有城信,没有信任,没有亲情,没有正义,没有自由,人情扭曲,道德沦丧。基本人伦关系都被严重破坏了,试问:何言大义?!何义之有?!

敝国一直以来,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视伦理的国家,家庭和谐的观念根深蒂固。但是我们的“喉舌”们却有意无意地向国民灌输大公无私、大义灭亲的理念,把追求正义与个人感情、国家大义与个人私利尖锐地对立起来,就是所谓的“法不容情”,如果不大义凛然地指证亲属犯罪,就是与法律的对抗。

现在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都有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即允许被告人的配偶、子女或近亲拒绝作证。

法律不能违反基本人性。法制最大特征应当使人成其为人,以人为本,使人向善,体现对人一种终极关怀。刑法是以规制人的行为为内容的,但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的基础上,其存在与实用才有本质上的合理性。对于强令亲人间作证的法律制度,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驳斥到:“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对一种罪恶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为了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而人性正是风纪的源泉”。

综上所述,我以为,“大义灭亲”可以休矣!“亲亲相证”可以休矣!还人性于本能,还人伦以正常。
发表于20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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