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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你对70年产权有概念不?

发表于2011-07-18
         70年产权是指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就是70年产权。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

    70年产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法: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偿。




发表于2011-07-18

还真没考虑的那么多 呵呵

发表于2011-07-19
呵呵 知道的
发表于2011-07-19
发表于2011-07-19
有概念,就是没深入了解过。
发表于2011-07-19
发表于2011-07-19
我对房子有概念!
发表于2011-07-19
70年后有木有,有木有,伤不起啊伤不起~~~
发表于2011-07-19
发表于2011-07-19
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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