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将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另外作为条例之中心的“拆迁”即将成为历史,而代之以“搬迁”。
从“拆迁”到“搬迁”的转折,是一种柳暗花明的进步,还是一场徒有其表的文字转换游戏,以至一个新的汉词开始了沦陷的历程?先看专家如何诠释“搬迁”的法律理念: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之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予拆除,但房子里住的人则要搬走——依沈岿教授之言,改“拆迁”为“搬迁”,更能映照未来法律进程的残酷。抬出了“公共利益”与“政府”,“搬迁”便与其近义词“拆迁”划清了界限,一举而光明正大起来。
诚然,“拆迁”已经由一个中性的动词沦为了被普罗大众视为洪水猛兽的贬义词。可改造一个语词的社会形象,不是在其表面进行美容手术,拉皮隆胸,或者换一身斑斓的外衣,涂脂抹粉。可行之道,在于扭转其名下之实,用立法束缚拆迁者的手脚,令风起云涌的拆迁行为像一日三餐一样符合法度,令拆迁者跳不出法律口令。惟有如此,“拆迁”一词才可能从妖魔化、污名化的困境回归正常的面目,像邻家小妹一样素面朝天,平淡而亲切。
仅仅更新名目,而不改其“实”,充其量只是挂羊头而继续卖狗肉。最终必将导致“搬迁”这个中性词坠入“拆迁”在今日所沦陷的阿鼻地狱。这是一点常理,只要脑子不进水,不生锈,不被外星人的幽灵占据,想来都能明白。在此基础之上,则不妨引申如下:
其一,若论立法的威慑力,同时考虑更接近事物发展的本原,替换“拆迁”者,不应是“搬迁”,而应为“逼迁”、“强迁”。将此写入新条例,至少能保证名实相符。
其二,可以想见,名目上换成了“搬迁”,实质却一成不变,新条例必将面临赵本山式的讥嘲:小样,你以为穿上了马甲我就不认识你了吗?
其三,当“拆迁”与“搬迁”之争,只是所谓“读书人”的事,与普罗大众无关,不知这个社会的脱节将严重到何等地步?
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将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另外作为条例之中心的“拆迁”即将成为历史,而代之以“搬迁”。
从“拆迁”到“搬迁”的转折,是一种柳暗花明的进步,还是一场徒有其表的文字转换游戏,以至一个新的汉词开始了沦陷的历程?先看专家如何诠释“搬迁”的法律理念: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之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予拆除,但房子里住的人则要搬走——依沈岿教授之言,改“拆迁”为“搬迁”,更能映照未来法律进程的残酷。抬出了“公共利益”与“政府”,“搬迁”便与其近义词“拆迁”划清了界限,一举而光明正大起来。
诚然,“拆迁”已经由一个中性的动词沦为了被普罗大众视为洪水猛兽的贬义词。可改造一个语词的社会形象,不是在其表面进行美容手术,拉皮隆胸,或者换一身斑斓的外衣,涂脂抹粉。可行之道,在于扭转其名下之实,用立法束缚拆迁者的手脚,令风起云涌的拆迁行为像一日三餐一样符合法度,令拆迁者跳不出法律口令。惟有如此,“拆迁”一词才可能从妖魔化、污名化的困境回归正常的面目,像邻家小妹一样素面朝天,平淡而亲切。
仅仅更新名目,而不改其“实”,充其量只是挂羊头而继续卖狗肉。最终必将导致“搬迁”这个中性词坠入“拆迁”在今日所沦陷的阿鼻地狱。这是一点常理,只要脑子不进水,不生锈,不被外星人的幽灵占据,想来都能明白。在此基础之上,则不妨引申如下:
其一,若论立法的威慑力,同时考虑更接近事物发展的本原,替换“拆迁”者,不应是“搬迁”,而应为“逼迁”、“强迁”。将此写入新条例,至少能保证名实相符。
其二,可以想见,名目上换成了“搬迁”,实质却一成不变,新条例必将面临赵本山式的讥嘲:小样,你以为穿上了马甲我就不认识你了吗?
其三,当“拆迁”与“搬迁”之争,只是所谓“读书人”的事,与普罗大众无关,不知这个社会的脱节将严重到何等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