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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签了劳动协议之后,为何还难留员工?

发表于2008-08-20
 刚创业的老板,与其录用的员工签订了劳动协议,自以为可留住员工,不曾想,仍然没能留住员工,而且老板还得承担相应责任。对此,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劳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只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据老板张某称,他的店铺刚开了几个月,生意并不太好,在第一个员工钱某辞职后,他招聘了小马,并与小马订立了月工资1200元的“劳动协议”,协议期限为1年,收了小马200元押金。由于张某经常要求小马加班,小马遂提出辞职,要求张某退还押金、结算工资。张某以“劳动协议”约定为由拒绝了小马的要求。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8月14日,小马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处理的当天,张某便给小马结清工资,并如数退回了收取的押金。但张某对此却很不理解,认为他和小马既然订立了协议,就该按协议来办,谁违约,谁就得承担违约责任,不然,协议就成了一纸空文。

劳动保障部门告之,这是张某对“劳动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误解造成的。劳动合同也叫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合同是法律行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张某与小马间的协议虽说也是书面的,但只是张某单方面的约定,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约定内容违法,张某还收取小马的押金、扣发小马工资,这样的协议被视为典型的一边倒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正是基于这些,劳动保障部门才为小马维权。

发表于2008-08-20
 据劳动保障部门介绍,一些店铺、小企业常采用所谓的书面协议来约束员工,这些协议都是一边倒的,即只约定劳动者的义务和责任,不约定劳动者的权利和待遇,刻意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没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店铺、小企业也要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可强迫、威胁劳动者,更不能用订立协议来要挟劳动者。劳动者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面对企业的一边倒协议,要及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发表于2008-08-20
 这个老板
发表于2008-08-20
 不想留下的人,强制留下也不好
发表于2008-08-20
 
发表于2008-08-22
 
发表于2008-08-22
引用:我本寂寞 在2008-8-22 17:04:31写道:原帖
 
 
 是的,多数是这样子的,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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