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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再不交物业费,送你上法庭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

发表于2013-04-27

从2013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正式施行,一面是地下车库空空荡荡,大量车位闲置,一面是地面车位吃紧,车辆到处乱停。由于开发商坚持车位“只售不租”,导致不少小区都出现停车难的现象将得到缓解。

新规出台将会有什么影响,扬州物业管理商会邀请扬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承堂博士为全市110家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授课,对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第一、物业费

新规一不交物业费可能被公示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物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管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是新条例针对拖欠、拒交物业费现象出台的新规定。

专家解读:不缴物业费,卖房可能无法过户

“有些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并以此为借口,拒绝缴纳物业费。”陈承堂认为,对于物业的服务是否到位,要分情况看,如果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有财产看管的协议,物业公司要承担责任。否则,除非业主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内容服务,物业公司将不必为业主的财产安全负责。

2013年3月,扬州市发布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办理房屋过户时,业主应当向产权交易部门出具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针对这一条款,陈承堂解读称,今后业主欠缴物业费,房屋将不得过户。


新规二政府指导价每三年评估一次

对于小区物业收费的标准,新《条例》规定,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每三年内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发表于2013-04-27

第三、小区停车

卖不掉的车位不能拒不出租

新《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陈承堂:地上车位不够,可租地下车位

陈承堂说,新规实施后,小区无车位车主可租用地下车库。“按照新规的规定,开发商不得拒绝将卖不掉的车位出租。就是说,并不禁止开发商全部或大部分出售,但是多出来的车位,要租给业主。”陈承堂表示,为了保证这条新规能落到实处,最终出台的新条例也制定了处罚条款。

陈承堂说,新规对紧俏的停车位资源作了细致的规定。规划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首先满足本区域内的业主的需要。如果车位资源大于业主的需求,可适当将停车位承租给本区域外的业主,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新规二人防工程的车位最多租三年

新《条例》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陈承堂:防止开发商以租代售逼签长约

陈承堂说,这条规定主要是防止以租代售。为防止开发商“逼”业主签长期租赁合同,新条例要求,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2013-04-27

不交物业费就上法庭啊 恐怖

发表于2013-04-27

交不起物业费就要去坐牢咩?

发表于2013-04-27

还在住乡下好 不用交神马物业费的

发表于2013-04-27

我想说 看不太懂

发表于2013-04-27

貌似很严格的赶脚啊

发表于2013-04-27
引用:搜房网友(过客) 在2013-04-27 14:18:34写道:原帖
还在住乡下好 不用交神马物业费的

 乡下没地给我盖房子啊

发表于2013-04-27
引用:搜房网友(过客) 在2013-04-27 14:17:50写道:原帖
交不起物业费就要去坐牢咩?

 哈哈 没那么严重而已 是情节比较严重的才要吧

发表于2013-05-07

我们小区把那个汽车库都卖给外人,连业主都不是,而且都用来了住人,这个有人管啊,我们业主想买车库还买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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