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12月与百兴房产售楼处签订了横林国际地板家具城二期某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同时合同还约定项目交付后由某知名物业管理公司实行物业管理,天然气等配套设施全部到位。?xml:namespace>
截止2012年2月13日,买受人未收到房产公司的关于该合同标的的交付通知,已构成延期交付。另外,所谓的知名物业管理公司根本没有进场。天然气也是泡影,售楼处称,今后再争取一下,能够装就装,装不了也没办法,当初的所谓承诺,如此轻描淡写一句话。根据合同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方应与30日退还全部款项并支付5%违约金。
本人已于2012年2月17日通知房产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于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同时按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房产公司自收到买受人通知以来,以商量为由,拖延至今,现买受人已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现通过网络征集共同诉讼人。如有相同情况尚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可进行共同诉讼,如果已经办理了入住手续,还是有权要求房产公司赔偿延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作为我们买房人,一定要注意维护自身权利。特发此贴,予以警示。
本人于2010年12月与百兴房产售楼处签订了横林国际地板家具城二期某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同时合同还约定项目交付后由某知名物业管理公司实行物业管理,天然气等配套设施全部到位。?xml:namespace>
截止2012年2月13日,买受人未收到房产公司的关于该合同标的的交付通知,已构成延期交付。另外,所谓的知名物业管理公司根本没有进场。天然气也是泡影,售楼处称,今后再争取一下,能够装就装,装不了也没办法,当初的所谓承诺,如此轻描淡写一句话。根据合同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方应与30日退还全部款项并支付5%违约金。
本人已于2012年2月17日通知房产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于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同时按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房产公司自收到买受人通知以来,以商量为由,拖延至今,现买受人已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现通过网络征集共同诉讼人。如有相同情况尚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可进行共同诉讼,如果已经办理了入住手续,还是有权要求房产公司赔偿延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作为我们买房人,一定要注意维护自身权利。特发此贴,予以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