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 要感谢当年同学的不杀之恩么?
- 发表于2013-05-09
吓哭了。。。。
- 发表于2013-05-09
感谢多年来同学以及寝室兄弟的不杀之恩,,,
- 发表于2013-05-09
人杀人、人吃人早就司空见惯了。并且一定会愈变愈烈
- 发表于2013-05-09
哇塞这不是小说里才有的嫉妒别人长的比自己好看杀人嘛~
- 发表于2013-05-09
问题就在于,一个十几岁的孩子,又是女生,怎么会有这个力气肢解尸体。
- 发表于2013-05-09
这杀人这孩子最后啥结局
吓哭了。。。。
感谢多年来同学以及寝室兄弟的不杀之恩,,,
人杀人、人吃人早就司空见惯了。并且一定会愈变愈烈
哇塞这不是小说里才有的嫉妒别人长的比自己好看杀人嘛~
问题就在于,一个十几岁的孩子,又是女生,怎么会有这个力气肢解尸体。
这杀人这孩子最后啥结局
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事件回放:
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
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
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
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案件判决: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
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