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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开发商价外加价 买房租房谨防4大陷阱

发表于2007-11-22
近期,本市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本市房地产市场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活动,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案件。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流程复杂,专业性强,许多消费者很容易掉入开发商、销售商和中介机构设置的各类陷阱中。前天,市物价检查所特别提醒消费者谨防以下四类房产消费陷阱。
发表于2007-11-22
按照有关规定,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最高标准为1个月租金的70%。某房产中介机构却违反该规定,分别按月租金标准的35%和100%向承租方和出租方收取中介经纪服务费,总计收取了135%的中介经纪服务费,大大超出了相关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的规定。对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已责令其退还多收价款,并处罚款。
发表于2007-11-22
按照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已计入开发成本的价格或费用。某房产开发商在施工图纸上标明了房屋设计包括煤气表具,煤气表具费用已计入开发成本,是房屋总价的一部分,但其在售房合同中又在房屋总价之外加收每户500元的煤气表具费用。经查实,该开发商已通过此种方式多收钱款400万余元。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已责令其向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目前已清退300万余元。 
发表于2007-11-22
某房产开发商在报纸上发布广告,标明了某楼盘20套商品房的销售原单价和促销价。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但经查实,这20套商品房从未按所刊登的原单价成交过,即在广告中标示的“原单价”、“原总价”是虚假的,属于《价格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已依法责令改正并加处罚款。
发表于2007-11-22
某房产销售商在房屋销售价目表上只标明了室号、建筑面积、总价和单价四项,而未按照规定标明套内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计价单位和价格有效时段。部分房产中介机构公示的收费价目表也不够规范,有的甚至张贴着过期的收费。
发表于2007-11-23
发表于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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