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也来谈谈前期物业更换一事---以法律为准绳(仅供参考)

发表于2009-11-12
新的物权法上好像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不能由建设单位自己来做,或者建设单位有股份和利益的公司来做的吧
发表于2009-11-12
引用:分流t躺 在2009-11-12 12:43:10写道:原帖
 我还没拿玻璃弹他家的球呢!
 

 支持你拿玻璃弹他家的球!

最好从你家弹过去。。

发表于2009-11-13
发表于2009-11-14
引用:分流t躺 在2009-11-14 8:08:47写道:原帖
 指哪打哪还是可以的!
 
 哇!指哪打哪不会是电脑控制的吧
发表于2009-11-14
引用:如愿以尝 在2009-11-14 12:38:12写道:原帖
 哇!指哪打哪不会是电脑控制的吧
 
 意念控制!
发表于2009-11-14
引用:分流t躺 在2009-11-14 12:43:12写道:原帖
 意念控制!
 
 嗯,猴脑和人脑到底是不一样滴啊
发表于2009-11-14
发表于2009-11-14
引用:分流t躺 在2009-11-10 11:39:08写道:原帖
首先是看他的态度,看新物业的服务质量,使我们绝大多数人满意后再谈赔偿!赔偿不是目的,我们只要好的物业服务!
 
 顶你
发表于2009-11-15
引用:如愿以尝 在2009-11-14 12:59:59写道:原帖
 嗯,猴脑和人脑到底是不一样滴啊
 
 接近于人的思维吧!?呵呵
发表于2009-11-15
引用:xm93688 在2009-11-10 9:31:52写道:原帖
道成的任何做法都有自己的路的!
 

 

我也觉得他早就想好了

从一开始说是高正的时候就已经策划好了现在这一步了,估计签的合同他们也能耐得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