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也来谈谈前期物业更换一事---以法律为准绳(仅供参考)
- 发表于2009-11-10
- 发表于2009-11-10
沙发
- 发表于2009-11-10
偶们如何让开发商对于因其违反义务而造成已签合同购房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发表于2009-11-10
道成的任何做法都有自己的路的!
- 发表于2009-11-10
道理是这个道理;但是要知道维权的道路同样需要大家团结去应对
- 发表于2009-11-10
首先是看他的态度,看新物业的服务质量,使我们绝大多数人满意后再谈赔偿!赔偿不是目的,我们只要好的物业服务!
第一、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有权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应当在房屋出售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开发商在选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房屋出售后又更换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征得购房者的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这就使得原本只约束开发商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购房者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和购房者都无权单方面解除《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否则是一种违约行为。
第三、开发商出售房屋时,指定自身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后,又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的,开发商必须保证已签合同的购房者利益不受损害。目前,法律上没有直接禁止开发商自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是规定了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就应当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开发商在房屋出售给购房者后才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显然是违反了上述义务。因此,开发商对于因其违反义务而造成已签合同购房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